慈溪市投资政策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09-10
一、企业所得税
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按国家现行优惠政策执行(即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%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,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30%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,可享受“二免三减半”的优惠待遇)。外商从所投资企业分得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中国境内其它企业,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,经税务机关批准,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%。
二、进出口关税、进出口环节增值税
对符合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,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,除《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》所列商品外,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。
三、土地使用政策及优惠
外商投资企业用地,实行引进外资与征地面积及优惠地价相挂钩的办法,其中对慈溪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特殊意义的项目引进,采用“一事一议”的办法,实行特定政策。